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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供暖行业推荐产品管理办法

时间:2012-10-08 16:54来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作者:admin 点击:
地面供暖行业推荐产品管理办法 为加快落实地面供暖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关于在地面供暖行业中实施产品推荐制度的决定》,加强对地面供暖行业中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杜绝假冒伪

地面供暖行业推荐产品管理办法
    为加快落实地面供暖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关于在地面供暖行业中实施产品推荐制度的决定》,加强对地面供暖行业中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地面供暖工程,保证地面供暖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依法经营的会员企业利益,保证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决定在地面供暖行业中实施产品推荐制度。
凡从事地面供暖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地面供暖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地面供暖行业推荐产品》证书(以下简称《推荐产品》),进出口地面供暖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地面供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推荐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必备条件
    1、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3、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4、地面供暖产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
    5、地面供暖产品生产加工所有的原材料、辅料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6、必须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地面供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
    7、地面供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地面供暖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企业必须具有与地面供暖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8、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仪器和设备(附件一)。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9、地面供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
    10、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①注册资金不小于三百万。
    ②公司净资产伍佰万元以上。
    三、《推荐产品》的申报
    企业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索取或在网站上下载《推荐产品》申请表格(附件二),按规定填写(一式两份)并附以下材料报送:
    1、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样本或使用说明书;
    3、执行的产品标准;
    4、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的抽样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复印件;
    5、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6、填写《地面供暖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表》(附件三);
    7、填写《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附件四)。
    8、用户使用意见三份,附联系电话。
    四、《推荐产品》的审核
    1、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2、凡文审合格者,由秘书处组织评审组赴现场按《地面供暖行业推荐产品审核表》(附件五)审核;
    3、现场审核包括生产基地、管理水平、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产品质量控制及申报产品的外观、质量等;
    4、现场对申报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送秘书处指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对获得中国名牌、免检产品及驰名商标的企业免除现场审核与抽检。(下同)
    五、颁证
    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填写《地面供暖推荐产品审核表》报送上级备案。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为期一个月,期满后由秘书处向企业颁发证书及铜牌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审核的企业,由评审组提供书面整改意见。       
    六、监督审核与管理
    1、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2、监督审核的频次为每年一次,自首次颁证满10个月后,秘书处派审核组对该企业进行监督审核并对产品进行抽检;
    3、期满后需申请换证时,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复审后予以换证。
    七、《推荐产品》的暂停
    1、监督审核或复审中发现有不符合项,但其性质不足以立即注销;
    2、证书的不当使用;
    3、有其它违反委员会规定情况;
    4、不符合项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5、因企业原因监督审核或复审比预定时间超期三个月以上,秘书处将向企业书面通知证书暂停的决定,同时向企业说明暂停恢复的条件;
    6、在暂停的最后阶段开展调查,确定证书恢复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如果满足,将向企业通知取消暂停、恢复资格;
    如未满足,证书将被注销;
    7、企业对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经证实。
    8、在暂停和证书恢复期间发生的调查费用,秘书处将向该企业收取。
    八、《推荐产品》的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时,《推荐产品》将被注销。
    1、企业主动放弃;
    2、企业停止在地面供暖行业内的经营活动;
    3、监督审核/复审中发现不符合项且性质严重;
    4、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监督审核或复审;
    5、企业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利益。
    九、对《推荐产品》的若干规定
    1、获证企业可以使用《推荐产品》或相关文字进行广告宣传;
    2、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展示产品散发宣传资料;
    3、在委员会网站及会刊《地暖月刊》上公告;
    4、对长期使用委员会推荐产品的施工企业,在进行企业等级评定时,予以加分;
    5、对不使用委员会推荐产品的施工企业,其完成的工程不得参加委员会的各种评定工作,如优质工程等;不能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推广工作;不能参加施工企业等级的评定。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期开始实施
    地面供暖推荐产品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解释 
    备注:附件一至附件五请登陆“地暖月刊网”www.dnyk.com.cn协会动态查看
    附件一:地面供暖生产企业应具备产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附件二:推荐产品申报表
    附件三:地面供暖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表
    附件四: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五:地面供暖行业推荐产品审核表(草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8号324室       
    邮编:100044
    电话:010-88512972 传真:010-684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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