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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地面供暖行业中实施产品推荐制度的决定

时间:2012-10-08 16:54来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在地面供暖行业中实施产品推荐制度的决定 为加强对地面供暖行业中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地暖工程,保证地暖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依法经营的会员企业利益

关于在地面供暖行业中实施产品推荐制度的决定
    为加强对地面供暖行业中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地暖工程,保证地暖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依法经营的会员企业利益,保证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决定在地面供暖行业中实施产品推荐制度。
    凡从事地暖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地暖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地面供暖行业产品推荐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进出口地暖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一)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实施地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证书》证书样式,统一公告;
    2、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企业情况进行评估;
    3、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
    4、 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取得《证书》企业名单和撤消《证书》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5、组织开展地暖产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二、地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公布
    (一)秘书处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暖产品进入《证书》目录,分期分批实施地暖产品推荐目录:(首次进入《证书》目录的产品见附件一)
    1、与地暖工程密切相关;
    2、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需引起高度关注且须择优推荐的;
    3、有必要实行地暖产品推荐目录的;
   (二)秘书处根据需要,定期公布实施地暖产品推荐目录。
   
三、地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
    地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登记。由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与委托检测机构共同开展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工作。填写统一的《地暖产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附件二),汇总地暖产品调查情况,建立地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
   
四、申请《证书》应当符合下列必备条件
    1、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3、 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4、 地暖产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
    5、 地暖产品生产加工所有的原材料、辅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6、 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地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
   7、 地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地暖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企业必须具有与地暖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
    8、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9、 地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
    10、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五、《证书》的申报、审核与颁证
    申报:
    企业可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索取或在网站上下载《证书》申请表格(附件三),按规定填写(一式两份)并附以下材料报送:
    1、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产品样本或使用说明书;
    3、 产品鉴定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如果有);
    4、 执行的产品标准;
    5、 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的抽样检验报告(一年内)复印件;
    6、 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证书或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证明;
    7、 企业生产检测所必备的设备清单。
审核:
    1、 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 凡初审合格者,委员会将安排现场考察(事先通知企业);
    3、现场考察包括生产基地、管理水平、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产品质量控制及申报产品的外观、质量等。
    颁证:
    经过初审和现场考察后,由秘书处组织评审组评审并填写《地暖产品推荐审核表》报送上级。未通过评审的企业,由评审组提供书面整改意见。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委员会向企业颁发:《证书》及铜牌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可正式挂牌生产。         
   
六、监督与管理
    1、 企业正式挂牌生产后,委员会有权每年派员对该企业或产品进行抽查;
    2、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申请继续挂牌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颁证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换证。
   七、获得推荐证书的企业将会得到以下服务
    1、 委员会颁发的“地暖产品推荐”证书及铜牌;
    2、 在产品及内外包装上可使用相关字样,并进行广告宣传;
    3、 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展示产品散发宣传资料;
    4、 在委员会网站及会刊《地暖月刊》上公告;
    5、 对长期使用委员会推荐产品的施工企业,在进行等级评定时,予以加分;
    6、 对不使用委员会推荐产品的施工企业,其完成的工程不得参加委员会的各种评比工作,如优质工程等。不能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推广活动。
    八、地暖产品推荐工作由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8号324
    邮编:100044
   电话:010-88512972                                 
    传真:010-6841282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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